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主要權益一覽表
本人投保滿181日早產,或投保滿280日生產者,可請領1個月的生育補助費。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一次金: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1.男性年滿60歲,或女性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
2.年資滿15年,且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
3.年資滿25年,且年滿50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
4.在同一單位連續投保滿25年,離職或退休者。
5.在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滿5年,且年滿55歲,離職或退休者。
(二)按月領:【自98.01.01起實施】
1.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,仍須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。
2.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【亦得請領一次金給付】。
二、基數換算:
(一)一次金:前15年,每年換算一個基數;第16年起,每年換算二個基數。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1年計算,不滿6個月不算。
(二)按月領:
1.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.775%計算,並加計新台幣3,000元。
2.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計算。
三、基數限制:
(一)一次金:合計60歲前基數,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;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,故累計最高以50個基數為限。
(二)按月領:基數累積無上限。
四、給付標準:
(一)一次金:每個基數給予1個月平均投保薪資,並以最後36個月之投保薪資,計算平均值。
(二)按月領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。
一、普通傷病: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,致無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住院第4日起,按投保薪資50%給付。(給付期間最長1年)
二、職災傷病:
因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,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治療第4日起,按投保薪資70%給付;第2年降為50%。(給付期間最長2年)
●職災傷病治療期間,雖未住院亦可申請。如:門診或復建期間均可。
一、本人普通事故死亡:
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,至於其遺屬津貼給付條件如下:
1.投保年資未滿1年,給予10個月。
2.投保年資滿1年但未滿2年,給予20個月。
3.投保年資滿2年以上,給予30個月。
二、本人職災事故死亡,一律給予45個月〈喪葬津貼加遺屬津貼〉。
三、眷屬喪葬津貼:
1.配偶或父、母死亡時,給予3個月。(本項可與“第一項”擇優申請)
2.子女滿12歲,給予2.5個月;未滿12歲,給予1.5個月。
●自98.01.01起符合資格者,亦得選擇申請遺屬年金。
一、普通殘廢給付:按殘廢給付標準表,自1個月至40個月,分15等級。
二、職災殘廢給付:按普通殘廢給付標準加給50%。
●申請殘廢給付,不影響日後退休或死亡給付之申請;且不論是意外或疾病導致均可申請。
●自98.01.01起符合資格者,亦得選擇申請失能年金。
以勞保職災身份就醫〈門診或住院〉,可免繳醫療自負額。
職業工會服務電話:05-5223173、5222058 會址:斗六市永興路213號
(斗六雲林路與大學路交叉路口,福懋加油站旁永興路上)